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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啤酒:陈兆启与广东特思拉啤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酒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副食品,一直长期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最近大家比较关注陈兆启与广东特思拉啤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小编从网上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陈兆启与广东特思拉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01执1078号

广东特思拉啤酒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陈兆启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078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陈兆启与被执行人广东特思拉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309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陈兆启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4864.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5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东特思拉啤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付晓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7月21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至今无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1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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